三、买方有供应商管理系统,通过卖方账户进入系统查询真实性;
有一些买方自身信息化建设的比较好,例如企业供应商管理系统等,一般都会让供应商到系统里进行注册,进行招投标、查询买方订单、供应进展、对账等。因为系统是买方建立的,里面的信息卖方是无法更改的,即使更改也是有记录的。所以很多卖方为了向保理商融资,一般都会把用户名和密码交给保理上登录,查询贸易真实性、贸易的进展情况。这种情况,买方一般是不知道的,也不需要买方同意。保理上也会采取和第二种方式一样,用暗保理,手里拿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以便应收账款到期买方不付款或者卖方破产、倒闭等情况出现,向买方发出通知,主要权利。
四、供应链金融企业为卖方提供供应链服务验证真实性;
供应链服务主要企业提供采购代理、虚拟生产、物流、销售代理、政务代理等内容。在买方既不确权、也不确真,又没有信息化系统的情况下,供应链金融企业为卖方提供供应链服务,也是一种不错的验证贸易真实性的方法之一。当然这种方式需要审查买卖双方的各种交易文件来做辅助。通过帮助卖方采购代理,物流、交付、销售等行为,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中,验证贸易背景真实性。如果供应链金融企业自己之前不是从事供应链服务的,为了验证真实性,强行介入,可能面临成本过高的问题。这种方式保理商一般也是采取暗保理的形式,业务开始的时候拿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到买方不付款或者卖方破产、倒闭的时候再通知买方付款主张权利。
五、供应链金融企业通过为卖方托盘贸易进行验证真实性;
这个方式相当于把买卖双方原来的交易结构进行改变,由原来的卖方和买方签订协议变更为卖方和供应链金融企业签订协议,供应链金融企业再和买方签订协议,相当于把供应链金融企业介入买卖双方贸易之中,一般用供应链公司或者贸易公司做为主体,这种协议基本是背对背条款。通过这种方式,供应链金融企业已经变成了买方的供应商,不再需要买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更改账户等工作。这个方式可以很好的解决买方确权的意愿问题。但是这个方案也有缺陷,例如运用的前提条件是买方同意更换供应商,有的还需要供应链金融企业资质(国家经营需要许可的行业)。通过供应链公司或者贸易公司做托盘,还得再加上一个具有金融资质的机构,解决供应链公司或者贸易公司金融资质的问题。现实中有的是用供应链公司关联的保理公司做,有的直接用供应链公司或者贸易公司做,利息以货差的形式体现在合同条款里。这么做除了涉及非法经营的问题也会导致税负比较高、自身杠杆有限等问题。
六、通过卖方的ERP、账户查询与监控辅以与买方交易单据进行审查;
通过以上五种方式验证有难度,对于一些交易金额不大、高频的贸易,还可以通过卖方的ERP、销售管理系统、加上账户查询与监控辅以买方的各种交易单据、第三方的发票信息查询等,也可以验证贸易真实性。这个方式的重点一定适合小额交易,对于大额交易不适合。因为这东西造假成本太低,额度一大,卖方就会去冒险。
七、最不靠谱的验证方式就是审核各种协议、单据
各种验证贸易真实性方式和途径中,最不靠谱的就是只审核协议、单据、发票这些形式上的东西。因为这些东西造假太容易、造假成本太低。很多时候去卖方经营地调查其实有也难验证,贸易是动态的,所以只有根据贸易的特点,获得买方配合或者介入双方的交易是非常靠谱的做法。
04保理业务贸易真实性比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更重要
保理风险中最大的风险就是虚假的贸易背景,这也符合供应链金融最大的风险是道德欺诈风险的论述。在平常业务中,很多供应链金融企业更多的是关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买方确权),其实验证买卖双方的贸易真实性才是核心本质的问题。其一,贸易背景真实性是保理业务的前提;其二,应收账款转让是通知生效,不是同意生效;在目前中国的商业环境下,我们要采取多种方法解决贸易真实性的问题,不能仅局限于买方确权。很多时候,如果不注重贸易过程风控,只看买方确权,很容易遇到买方确权被伪造的情形发生。在中国借个办公室、刻个假章、冒充个人还是相对容易的。
在中国,独立的金融业务(信贷业务),其实不是一个好生意。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不管是产业链市场还是金融市场有个小波动,你就嘎嘎了。通过金融业务,渗透到产业链、供应链中去,发挥供应链+金融的综合服务,利用科技的工具,以供应链金融服务(不承担资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主、金融(承担资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辅,才能够长久!